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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 什么是医疗纠纷中适用的举证责任倒置?

2020年7月29日  广州专业医疗事故律师   http://www.xhmdlslaw.com/

 朱德全,广州医疗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如何应对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



一、归责原则



民事侵权的一般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因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进行赔偿的一般准则。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是否应当承担民事的原则。过镀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的基本条件的认定准则。按此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在适用过错场合,证明行为人有过错的举证都归于受害人。在过错范畴中,还存在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即过错推定原则。它是指行为人在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其有过错,应承担赔偿损害。推定过错与一般过错不同,凡在适用推定过错的场合,行为人如果要不承担必须就自己无过错负举证。无过错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的确认准则。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特殊加重,故又称为严格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原则,依;公平合理负担;判定双方分担损失的原则。



二、医疗事故举证问题



1.归责原则与举证



医疗事故归责原则。医疗事故民事适用过错原则,既只有医方有过错并承担损害赔偿。因为医务工作风险大,技术难度高,如果采用其他的归责原则,就有可能使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瞻前顾后,不敢冒风险,从而限制了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一些疑难病症采取上推外转的对策,结果会造成一些本来有抢救可能的患者出现死亡,或给治疗上带来困难,最终导致许多患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因此,采用过错原则处理医疗事故,既可以依法追究有关者的,保护受损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又可以维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举证分配规则。;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由作为被告的医疗机构承担举证,由其证明医疗过程中不存在过失行为,或其过失行为与病人病情加重或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无法证实时,由其承担败诉后果。



2.举证倒置的适用



举证倒置的适用范围。



①举证倒置仅适用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是指患者认为医方对其的诊疗护理行为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该规定将举证倒置仅限于这一类诉讼,就意味着因非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和因医患合同违约的诉讼均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



②举证倒置仅适用于因果关系和过错是否存在的范围。即使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也非所有的举证都倒置给了被告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按照该规定的分配,是负责举证说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医疗过错。解决的问题是医患之间争议的医疗行为是否恰当,是否是这种医疗行为给患者造成了损害的事实问题。对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的其他问题,仍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举证内容。从医方来说,举证的目的是证明自己的行为与原告方的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过错等。



3.举证的转移



专家说明制度。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对医患纠纷处理中涉及的医学专门性问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法定鉴定,对此不应有争议。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业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责;。这就是;专家说明制度;。



正确认识;专家说明制度;。任务就是;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因此,;专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证人。;专家说明;,其本质应当属于一种专家的顾问意见。



三、医疗机构的应对问题



对待医疗侵权行为的举证倒置,医疗机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适应新规则:



1.重视病案的书写与管理,把握好证据关。因为病历病案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要材料,也是医疗损害侵权纠纷诉讼的重要的法定证据。



2.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在进行手术、特殊诊治时必须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对于患者自以为是拒不执行医嘱的,应在充分解释利害关系的情况下留下书面证明。



3.恪守医疗规范、常规。医疗诊治必须按技术操作规范进行,对于急诊急救更要注重规范,并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4.注意引经据典,分析有无过错及因果关系。《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若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在具体的医疗过错侵权诉讼中,符合下列情况的医学文献可作为证据使用:



国家药典资料及卫生行政部门、中华医学会组织编写的《诊疗常规》或《诊疗规范》等技术规范。



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所确立的医疗卫生制度。可作为评定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的证据使用。



医学教材,如果是国家卫生部规划的本科教材,也作为评定医疗行为是否有错的证据使用。



我国其他权威的医学文献,如《实用内科学》、《实用外科学》、《实用妇产科学》等所记载的观点和方法,也可作为判定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的证据使用。



5.把握举证倒置的适用范围。举证倒置只适用于医疗行为侵权纠纷,不适用于违约纠纷和非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



6.注意收集有关的物证。如用过的药品、注射液以及使用过的医疗器械等,及时封存并及时委托有关具有鉴定资格的部门进行检验鉴定,以免发生举证不能的情况。







一、归责原则 民事侵权的一般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因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进行赔偿的一般准则。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是否应当承担民事的原则。过镀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的





7.及时申请尸检。如患方不同意尸检,必须让患方留下书面证明。



8.重视协商解决方法。;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曲一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医疗单位应重视与患者进行协商以求和解。












什么是医疗纠纷中适用的举证责任倒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程有无过错承担举证的。那么,什么是医疗纠纷中适用的举证倒置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举证倒置的含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程有无过错承担举证的。这与《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正好相反,即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这就是通常被称为的;举证倒置;。


  举证倒置在医疗纠纷中适用的原因


  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依据举证分配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而在医疗事故赔偿的案件中,患者的确存在举证方面的障碍。为平衡当事人利益,更好地实现实体法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宗旨。自2002年4月1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确立了;举证倒置;的分配原则。其原因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医疗服务具有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特点,在通常情况下,患方不可能具备相应的医疗知识,对医疗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难以了解,因此无法提出证据证明医护人员在诊疗护理中有过失行为。


  其次,诊疗护理虽都有病历记载,但这些病历都在医师或医院的实际控制和支配之中,患者无法接近或获取。即使卫生部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中,对病历的保管与查阅作出过规定,对患方也是大为不利的。


  再次,有些情况下,如患者处于无意识状态、死亡等情况,对医疗行为有无过失不可能认知,也就更不可能举证。以上三条理由,最终说明:患者无法窥知医方控制领域内所发生的事件经过,通常处于无证据状态,而医方对于自己领域内所发生的侵权行为,较容易了解真相,也更能接近或占有证据。


  综上所述,;举证倒置;的规定是公平公正解决医疗诉讼案件的需要。


  医疗纠纷中适用的举证倒置的特征


  1、医疗侵权诉讼举证倒置为法定举证倒置,必须适用,法官没有自由裁量权。


  2、医疗侵权诉讼中举证倒置为部分反驳主张举证倒置,即过错和因果关系反驳主张举证倒置。在医疗侵权纠纷中,;举证倒置;并不意味着举证完全由医疗机构承担,作为原告的患者就不承担举证了,首先原告应提供其在该医疗机构就诊即与就诊机构存在医疗关系和原告有损害后果。由于医疗侵权纠纷中,实行的是过错推定原则,所以,在原告提供了上述证据后,举证就转移到了医疗机构身上,就首先推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医疗机构就必须证明自己在医疗活动中没有过错和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医疗机构就要承担医疗损害赔偿的。


  应当正确识别;倒置;


  固然,在处理医疗事故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在举证方式上实行其;举证倒置;有其合理性。但是我们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被告对其所否认的原告主张的所有事实都负有举证。即被告举证时,就是举证倒置。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在一个诉讼中,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有可能承担一定的法律要件事实的举证。同样,在医疗侵权纠纷中也是如此,并不是所有的举证都在医方,而患方不需要承担任何举证。


  一般侵权行为要有四个构成要件:行为人的行为要有违法性;行为人要有主观过错;有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在举证的分配上,只要求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有无主观过错两个要件上承担举证,并不是所有的举证都倒置。


  但是,在医患关系中,患者是相对弱势的群体,医疗机构在举证时,有比患者更多的便利条件,在取得证据的能力上优于患者。所以,法律是向弱势的患者倾斜,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以往患者自行取证难的问题,更好地保护了患者的知情权,尽可能地避免了医疗行为中患者与医务人员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问题。这一新规则,是符合司法实践发展要求的,也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措施。医疗机构也要了解患者的权益,并尊重这些权益。同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也要了解患者的义务,在抗辩时,多从患者是否违反了医院制度、是否侵犯了医务人员的人格、是否对医疗积极配合、是否同意检查等方面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