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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邗江区霍桥镇卫生院与刘昌萍、程正宏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03)苏民终字第113

2018年3月9日  广州专业医疗事故律师   http://www.xhmdlslaw.com/
  江 苏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判决书

  (2003)苏民终字第1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邗江区霍桥镇卫生院(以下简称霍桥卫生院),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霍桥镇迎春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祝兴祥,院长。
  委托代理人吕荣生,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火根,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昌萍,女,1964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扬州市邗江区霍桥镇王庄村新庄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正宏,男,1965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郎继华,江苏扬州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霍桥卫生院因与被上诉人刘昌萍、程正宏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扬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霍桥卫生院的法定代表人祝兴祥、委托代理人吕荣生,被上诉人程正宏及其委托代理人郎继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对下列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程正宏、刘昌萍系夫妻。2000年1月4日,刘昌萍因停经42天在霍桥卫生院门诊行取环+人流术。术中吸出绒毛样组织,出血不多,手术顺利,术后第9天因阴道出血较多,于1月10日在霍桥卫生院再行清宫术,术中未清出组织物,术后带抗生素回家口服。1月16日晚,刘突感下腹部持续性钝痛,在当地六圩卫生院予以抗炎、补液治疗。1月17日,刘前往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就诊,该院b超检查报告:①子宫后方及两侧出血性包块;②宫腔内絮状回声:残留物并凝血块可能大;③右侧宫角肌层内条状强回声:请结合临床。1月18日,刘又去霍桥卫生院就诊,该院门诊 b超检查报告:①盆腔内出血伴血块形成;②宫腔强回声;③宫体前壁包膜缺失?拟诊腹腔出血。霍桥卫生院当即将刘收住院,入院诊断为:腹腔内出血,子宫穿孔?宫外孕?中度贫血?并邀请扬州市第四人民医院妇产科会诊,拟施剖腹探查术。经程正宏签字,卫生院于1月18日下午15:30行剖腹探查术。术中见子宫前位,略大,表面光滑,宫底前壁有一豌豆大浆膜下肌瘤;右侧输卵管增粗,约6cm×5cm,呈紫蓝色,右侧卵巢正常大小,与输卵管粘连,钝性分离后行右侧输卵管切除;左侧输卵管增粗约3cm×5cm,表面呈紫蓝色,左侧卵巢正常大小,与左侧输卵管粘连,分离后顶端出血,行左侧输卵管切除,左侧卵巢部分切除;盆腔内清除积血500ml。手术顺利,术中输血400ml。术后剖视输卵管,内为凝血块;切除组织送病检,病理诊断:双侧输卵管急性出血性炎。术后予以抗生素治疗。1 月24日b超复查提示:子宫前倾位,包膜光整,宫体前壁探及0.3 cm×0.2 cm低回声,双侧卵巢回声正常,子宫直肠窝内未探及异常。b超诊断:子宫前壁小肌瘤,未予处理。
  当日,霍桥卫生院院长祝兴祥向刘昌萍夫妇出具《说明》,内容为:患者刘昌萍,曾于2000年1月5日在我院人流手术,目前出现腹腔内出血,需手术治疗,一切医药费由本院承担。
  2000年2月1日,经霍桥镇政府协调,霍桥卫生院一次性补偿刘昌萍7000元,双方确认其中含六圩卫生院3000元,包括车旅费、营养费1000元。
  2000年2月2日,刘昌萍出院。
  2000年3月,刘昌萍、程正宏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霍桥卫生院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损失100.1万元。后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22901.3元,赔偿程正宏精神损害抚慰金 5万元。
  另查明,对门诊取环+人流术,刘昌萍仅提供了霍桥卫生院2000年1月4日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书,并称霍桥卫生院未作病历记载。
  第二次清宫术,霍桥卫生院未作病历记载。
  原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先后委托邗江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扬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江苏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①苏北人民医院、霍桥卫生院b超提示有子宫穿孔能否成立;②原始医疗病历(手术记录、术后病程记录)记录是否客观;③双侧输卵管炎症病因与人流手术有无关联,手术切除输卵管及卵巢是否是唯一治疗方式进行鉴定。
  邗江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分析意见为:①根据术中所见及病理报告,诊断为“腹腔内出血”,“双侧输卵管急性出血性炎”,其发病原因可能为综合因素所致。②患者入院后,诊断明确,处理符合治疗原则,手术切除双侧输卵管及左侧部分卵巢为其适应症。③术中所见不支持子宫穿孔的诊断。
  扬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意见为:①手术指征明确。根据患者临床表现,人流后一直阴道流血,腹痛呈进行性加剧,体格检查贫血貌,呈屈曲位,下腹压痛(+),移动性浊音(+),苏北人民医院及霍桥卫生院b 超提示腹内有出血,有剖腹探查指征。②手术按操作规程进行,术后诊断明确。根据病史记载,术中见腹腔积血500 ml,子宫前位,略大,表面光滑,前壁有一豌豆大小浆下小肌瘤,双侧输卵管增粗,呈紫蓝色与卵巢粘连,左侧卵巢分离后顶端出血,行双侧输卵管切除术及左侧卵巢部分切除。术后剖视输卵管,内为凝血块,病理诊断:双侧输卵管急性出血性炎。③2000年1月17日苏北人民医院及1 月18日霍桥卫生院b超报告并未明确诊断子宫穿孔,影像医学的诊断应结合临床与病理,该病例的超声图像不能确定子宫穿孔。
  江苏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意见为:①早孕人工流产术后,急性双侧输卵管出血性炎伴血肿形成,子宫肌瘤明确。②腹腔内出血、盆腔血肿有剖腹探查指征;双侧输卵管出血性炎症作双侧输卵管切除有手术指征;左侧卵巢因分离出血行部分切除,符合医疗原则。
  上述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均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由于三次鉴定均未对委托事项作出答复,原审法院委托其本院司法鉴定处对刘昌萍双侧输卵管炎病因及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2002)扬中法医鉴字第59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分析认为,该病病因多系综合因素引起,刘昌萍发病前短期内作过两次宫腔手术,故不能排除手术与该病的关联。刘昌萍双侧输卵管切除,对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分则系列2.8.34条规定,属8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