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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白内障小手术?老太眼球感染医院赔偿十二万四

2020年8月5日  广州专业医疗事故律师   http://www.xhmdlslaw.com/

剥白内障小手术?老太眼球感染医院赔偿十二万四



【裁判文书】2020)浙0212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印象】


老太太70岁,是我们律所一个合伙人顾问单位老板的母亲,当事人把案件委托到事务所还是在2017年年初,因为涉及到专业技术鉴定问题,就来找到我合作。当事人怎么也想不通,剥白内障这么小的事情,一个眼睛怎么就生生剥瞎了呢?做手术的是本地一家规模比较大的县级人民医院,也不算是什么不正规的小医院,但不管怎么说,老太前后做了3次手术,左眼球总算是勉强保住了,但是视力也没有了。


当事人说,我们觉得很简单啊,我母亲眼睛本来好的,只不过是个老年常见病白内障,到你们医院来剥白内障,我不管你们医院做了什么,现在瞎了,肯定是你医院的错,跟你们医院要赔偿,没毛病啊!我问,那医院说什么了?同意赔了吗?当事人说,医院说他们没有过错,如果我们接受的话,一万元钱拿去人道主义补偿一下,多了没有,态度及其强硬。我心想那当然了,第一,从来都没有法律规定医院手术出问题就一定是医院的错,就一定需要赔钱,要不然患者天天排长队到医院财务窗口领取赔偿金即可;第二,以我国侵权类纠纷的处理方法,被侵权人费劲巴拉搞半天,就算拿到公正的裁判结果,侵权人也没有损失,大不了把该赔的钱赔掉,没有更多的违法成本,侵权人以逸待劳,最后一刻之前完全没有必要把钱赔出来,我国在绝大部分的侵权纠纷中不支持惩罚性赔偿金,以及不支持律师费的做法,助长了侵权人的嚣张气焰。而主张医疗损害赔偿的过程障碍尤其多难度尤其大,患方作为弱势群体要拿到公正裁判结果本来就不容易,医方作为强势侵权人,靠繁琐的司法程序加持,吓也能吓退一部分患者,完全可以做到不战而胜,所以就算明知是医院有错,自然也没有可能乖乖赔钱。



【案情研究】


所以还是不可避免地走了司法程序,我让当事人把全套病历资料复印过来,开始在资料当中寻找医方过错的蛛丝马迹。老太是因为白内障术后发生眼球感染,后又处置延误,导致感染波及全眼球,直至眼底,也就是“眼内炎”,导致眼底视觉最敏感的黄斑区域受炎症破坏严重,黄斑区炎症纤维组织覆盖,最终导致视力缺失,仅余光感。


我很清楚,医方这种过错是实际操作过程中没有严格遵循无菌操作规范导致的,也就是说错在实际操作,但未必书面记录上面能够体现出来,当事人也没有在律师的指导下及时封存固定病历资料,这些都会造成维权难度增加。医疗损害鉴定影响公正性最大的BUG”就在于鉴材的客观性太差,医疗损害鉴定的鉴材就是病历资料,而病历资料是医方单方面制作的,尤其是住院病人的全套住院病历资料,其形成过程中完全由医方单方面书写,未经患方确认,很多案件中我们把住院病历复印出来以后,患者才说,“医生怎么是这样记录的,跟我当时跟医生提供的病史不符啊”,这就是很大的问题。而且,谁都知道,怎么写的,不等于就是怎么做的,病人并不能因为医生在病历本上写下文字,疾病就能自动获得治愈,最终还是要靠实际的诊疗操作去完成治愈过程,但是鉴定时却是以文字记载为准,这个是规则制订上的先天不足,也足以产生大量违背实质公正的鉴定结果。


为了防止因病历资料中找不到医院“白纸黑字”的过错,而导致医方成功逃避责任,我的职责就是要在现有的“字里行间”寻找问题。不出我所料,医生记载的手术过程十分规范,要做到这点很容易,一份模板足矣,所以要在手术记录中找到问题是不可能的。一份完整的住院病历资料包含住院病史、病程记录、有创操作记录、知情告知书、术前讨论、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护理记录、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化验单、辅助检查报告单等组成,比较复杂疑难的病例还会有会诊单、手术审批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抢救记录、死亡记录及死亡讨论记录等等。我逐字逐句地分析研究这份病历,我发现,虽然没有医方违背无菌操作规范的直接记录,但是对照人民卫生出版社《临床眼底病》外科卷的权威观点,眼科手术一旦发生术后感染,患者常面临失明危险,因此应强调于术前3天起即用抗菌素滴眼剂滴眼,降低手术感染风险。但是,患者616日才入院,617日即仓促手术,门诊病历中也并无用抗生素滴眼剂的记录,可见未进行充分的预防感染的术前准备,这就是医方违反眼科手术无菌管理规范,未进行必要的术前准备的“铁证”。另外,我还发现医方在出现眼内感染端倪的前期,并没有遵循外科感染治疗的规范,没有及时进行感染灶的清除,而是不断通过眼内注药、静脉用抗生素的方法,试图跨过“清除感染灶”这一必要步骤达到控制外科感染的目的,自然是失败的,老太的眼底黄斑区也是因为拖延到眼内炎已经极度严重了才二次手术,才导致了失明了严重后果。为了佐证我的观点,我原文引用了全国高等学校教材《外科学》(第8版)中的论述,“去除感染灶、通畅引流是应对外科感染的基本原则,任何一种抗菌药物都不能取代引流等外科处理”。此外,我发现在抗生素的选择问题上,医方也犯下了过错。



【律师工作】


我知道我发现的问题可以实现精准打击,且全部有理有据,医方无法推脱,除非鉴定机构故意提供虚假鉴定意见,取得医方过错的鉴定意见是板上钉钉的。但是为了防范鉴定机构故意“打马虎眼”,我在陈述材料中还是认真地附上了我引用的所有的权威论著和指南资料的复印件,并做好尾注。我想说,虽然国内医疗损害鉴定的市场可以用“混沌”两字来形容,在地方保护主义、行业保护主义的挟制下,求得一份实质正义的鉴定意见书极度不易,此外司法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是不容小觑,此类案件结果真的不是律师可以掌控,但是作为专业医疗律师,我还是要用我的专业能力,尽我全部的努力去帮助当事人取得公正的判决,否则当事人请我们律师还有什么价值呢?



【裁判结果】


这个案子是2017年五一节之前立案的,立案后经历了一些极度“荒诞”的事件,以至于结案时已经是20203月,这些“荒诞”的事件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当下如何会发生,我在这篇文章中就暂且不表了。案子的医疗损害鉴定过程还是相对比较顺利的,经抽签委托到浙江省医学会进行了鉴定,在鉴定陈述听证会上我给出了我的观点和论据,获得了支持,后医学会给出了医方主责、九级伤残的结果。最终老太太凭借这份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获得了各项赔偿124038.69元的一审判决。判决书主文详参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浙0212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