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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举证
医疗事故患者应理性地收集可能的证据
2017年7月3日
广州专业医疗事故律师
http://www.xhmdlslaw.com/
医疗事故患者应理性地收集可能的证据
发生医疗损害之后,由于患方是损害结果的直接承受者,身心遭受的打击很大,往往不能及时通过复印、封存等方式取得和保全病历等证据。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实施以来,医院面对“举证责任倒置”带来的困难,以及此后赔偿数额提高相关司法解释带来的被动,广泛出现了在病历上作文章的现象。本案患方在正常接触病历过程中利用电话手机拍摄的病历成为了诉讼中的重要证据。
文章来源:
广州专业医疗事故律师
律师:
朱德全
[广州]
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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