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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诉讼解决医疗纠纷的优势

2018年6月17日  广州专业医疗事故律师   http://www.xhmdlslaw.com/
                       通过诉讼解决医疗纠纷的优势
    诉讼具有严格的程序制度、最高权威的裁判及以国家强制力保证裁判结果的特点,这些特点再加上其所承担的社会功能决定了现阶段诉讼是医疗纠纷最终的解决机制,从我国现行纠纷解决机制来看,在医疗纠纷解决中诉讼无疑占据着核心地位。但从诉讼解决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看,其所暴露出来的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
    1、诉讼中医患双方角色不同所引发的激烈对抗使得双方互不信任,医患和谐关系难以建立。医疗纠纷专业性,往往需要依据鉴定结论判断案件事实,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几乎成为法院认定事实和责任的唯一依据,法官根据鉴定结论判案,患者方指责法官放弃司法审查权;法官若不根据鉴定结论判案,医疗机构方面则指责法官不懂医疗行业的特殊性,违背事实判案,挫伤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权益。
    2、专业性过强使得案件的审理时间长,造成审判效率低下。法官不懂医,对医疗纠纷最主要的证据即病历资料的真实性的判断无能为力。医疗纠纷的专业性问题需要专门的鉴定机构解决,根据《条例》的规定有两次鉴定的机会。在有些案件中还存在委托法医鉴定机构的鉴定。重复鉴定、多头鉴定造成了很多医疗纠纷审理周期多以“年”计算,诉讼的效率可以说十分低下。“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如此漫长的审理周期非常人心理所能忍受,对医患关系和谐建立显然不利。
    3、对患者方而言,诉讼成本高,而收益低。医疗纠纷赔偿实行的是限额赔偿,赔偿数额不能与其它人身损害赔偿相比。患者方一旦败诉,要承担诉讼费、鉴定费,聘请律师的话,还要付出一笔不菲的代理费,即使胜诉,所获赔偿一般都比较低。
    4、由于上述情况的存在,于是作为原告患者方一部分不愿意进入诉讼程序,于是就有了“医闹”产生的土壤。而且诉讼有时并没有达到定分止争的效果,判决后患者方仍然申诉不止,上访不断的现象时有发生。虽然诉讼中法官可以主持进行调解,但进入诉讼程序的医疗纠纷案件大部分都经历过自行协商、调解,双方分歧很大,法官很难调解成功。因此,有完善非诉解决医疗纠纷机制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