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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责任纠纷归责原则及特征 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包括哪些

2022年1月30日  广州专业医疗事故律师   http://www.xhmdlslaw.com/

  朱德全律师,广州专业医疗事故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医疗事故责任纠纷归责原则及特征

  医疗事故是一种严重的事故,一旦发生一般来说都会严重损害受害人的人身和精神,我国侵权法中就规定了医疗事故纠纷归责原则,那么具体有哪些归责原则呢这些原则又有什么特征呢,今天就给大家带来医疗事故纠纷归责原则及特征的相关知识。


  一、医疗损害的基本特征

  1、医疗损害的主体是医疗机构,且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按的规定,医疗机构应为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和急救站等机构。如执业助理医师个人从事诊疗活动的为非法行医,就不能适用医疗损害纠纷处理,而只能适用的一般规定。


  2、医疗损害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包括了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按的规定,医师包括了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尚未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也视为医务人员。执业助理医师如果独立从事临床诊断活动,发生了人身事故,构成医疗损害,以及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毕业生,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是可以构成法律规定的医务人员,成为医疗损害的行为主体。而关于护士是否可以成为医疗损害的主体,只有经注册登记的护理人员在护理活动中造成病人人身损害,才构成医疗损害。


  3、医疗损害发生在医疗活动中。按常人的理解,医疗活动是指有医疗的活动。其实不然,病人在医院进行的身体检查、医疗器械的植入、对病人的诊断、护理、康复和观察都属于医疗活动。但对于没有通过手术、药物、医疗器械和其他具有创伤性医学技术的美容活动不认为是医疗活动。


  4、医疗损害是因患者人身权益受损害而发生的。医疗损害是指因病人身体、健康、生命权被医疗机构损害而产生的,损害原因是过失。其中造成病人健康权损害是指造成病人的人身损害;造成病人生命权损害是指造成病人死亡;造成病人身体权损害是指病人的身体组成部分的实质完整性以及形式完整性的损害,即造成了病人人体组成部分的残缺,或是未经病人同意非法损害了病人身体。


  5、医疗损害的形态是替代和不真正连带。替代又称为间接、转承、延伸,是指人为他人的行为和自己管理的物件所致损害承担赔偿的侵权形态。替代的最基本特征是人和行为人分离,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医疗损害就是典型的替代,实施医疗损害行为的是医务人员,但承担赔偿的是医疗机构。而且只有医疗机构在自己承担了赔偿后,对于有过失的医务人员才能对其行使追偿权。医疗产品损害的形态是不真正连带。在第59条规定;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这就是不真正连带,承担产品的最终归属者是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而不是医疗机构。


  二、医疗事故纠纷归责原则及特征

  1、过错原则。第54条规定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须存在医疗过错,且因为该过错导致了患者医疗损害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这是实施以后在医疗损害诉讼案件中,医方承担赔偿的前提。


  2、过错推定原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在以上三种情况下,患者不需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只要证明医方存在上述情况,法院就应推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


  3、无过错。第59条规定了在医疗行为中,只要医疗机构使用了不合格的医疗产品致使患者人身受到损害,无论其医疗行为是否有医疗过错,都应该承担赔偿。


  三、医疗事故损害与医疗人身损害的区别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另一类是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即医疗事故之诉与医疗人身损害之诉。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当事人选择医疗事故为案由、并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般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虽然这两类案件都是由医疗行为引起的,都是医患双方发生的纠纷,但前者须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而后者则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它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与一般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无论是在法律适用、鉴定类别,还是在赔偿项目、赔偿数额上,两者都存在很大的差异。


  首先,在法律适用上,医疗事故损害适用国务院2002年颁布实施的,而医疗人身损害则适用与、相关规定。前者主要是从医疗行政层面来处理,后者主要从民事侵权层面来处理。


  其次是二者的鉴定机构也不同。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应该是各地的医学会组织医疗专家进行鉴定。医疗人身损害的鉴定则比较宽泛,可以选择一般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三、赔偿项目与赔偿数额方面的差异。;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伤残损害赔偿金等11项,但没有;死亡赔偿金;。而一般医疗人身损害赔偿包括12项,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相比,增加了;死亡赔偿金;这一项目。这也导致医疗事故的赔偿数额远远低于医疗人身损害的赔偿数额。因此,患方在选择诉因的时候,对两者区别有所了解也影响到后续的赔偿数额。


  第四、两者在诉讼时效方面的区别。医疗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从患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在医疗事故与医疗人身损害二者间有所区别。医疗事故由权威的医学会负责鉴定,由于鉴定不计入诉讼时间,有的鉴定少则数月,多则数年,因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该以医学会鉴定为医疗事故之日起计算。而一般的医疗人身损害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则要结合多种情况认定,花的时间相对较短。


  医疗事故给受害人带来巨大的痛苦,希望所有医生在实践操作中都能秉承医者仁心,对病人负责。以上就是给大家带来的医疗事故纠纷归责原则及特征的相关知识,如还有其他疑问,可联系进一步沟通交流。



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包括哪些

  过失,一般强调的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没有过错的,只是不小心而为之,相对而言,故意就会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那么,在医疗上过失致人损害的,也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医疗过失行为程度包括哪些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一、医疗过失行为程度包括哪些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程度分为:


  1、完全: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实践中还存在对等: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一致的原则,比原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二、医疗过失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1、医疗过失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医务活动中因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不是主观故意而是客观上有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行为。


  2、认定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的关键在于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了有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和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衡量医疗行为主体是否有过失,不能凭主观推断,而要靠认真、科学地判定。


  3、医疗过失行为可以给患者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后果,无论这一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如何,都已经损害了患者的身心健康,而这一损害是患者到医疗机构寻求治疗时由医疗机构附加给患者的。因此,医疗机构有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避免和防止对患者身体健康造成的损害。


  三、医疗过失鉴定费谁出

  1、 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3、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4、 法院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


  5、 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


  6、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医疗过失行为程度包括哪些的内容,由此可知,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程度分为完全、主要、次要以及轻微,除此之外,还存在对等。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网站发布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