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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轮管辖权异议锁定案件争议焦点,被告抗辩获实体性胜利

2020年8月5日  广州专业医疗事故律师   http://www.xhmdlslaw.com/

两轮管辖权异议锁定案件争议焦点,被告抗辩获实体性胜利

 

【裁判文书】:详见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浙0902民初2418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详见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浙0902民初2418号 民事判决书


【律师见解】


管辖权异议程序有时是律师手中的一杆密器,从前有些律师用这个异议程序以求达到拖延审理的效果,这种对诉讼程序的不当使用已经越来越为业界所不齿,已经有法院对这种妨碍诉讼、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开出过罚单,好的律师不宜再用这种低级手段。但是管辖权异议程序如果运用巧妙得当,就可以起到防范原告违背诚实信用,打“试探性诉讼”,牢牢锁定案件争议焦点的作用,从而为后续的实体审理打下坚实的胜诉基础,这个案子就是本律师合理合法利用两轮管辖权异议为当事人取得诉讼全面胜利的典型案例。


【案情介绍】


原被告存在乳制品加盟合作关系,原告曾向被告支付品牌加盟费30万元,但是双方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加盟合作协议,后双方合作关系破裂,原告遂以其转账凭证为证据,以民间借贷案由起诉,要求被告偿还30万元。被告委托到本律师时,明确告知,在这笔款项的性质问题上,原告做了不实陈述。本律师也注意到,我们作为被告,这是个需要到外地去应诉的案子,原告为管辖地法院当地居民,而以民间借贷案由起诉恰恰可以起到在原告所在地管辖的效果,这个是很大的程序性利益,很可能原告谋取到管辖利益后,会在诉讼当中对30万款项的性质临时改变陈述,而被告已经应诉答辩后就很难就管辖再提出异议,而被迫与原告进行“和稀泥”式的调解结案,既让原告谋取到了不当的管辖利益,又会被迫作出利益让步。


【律师工作】


所以收到起诉状副本后,本律师当机立断代理被告提起了管辖权异议,指出本案案由应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管辖。我心里十分清楚,异议被驳回的概率很大,但是这个异议一旦提出我方必有收获,如果异议成功我们获得管辖利益,如果异议失败我们也能有所斩获。果然一裁驳回,而原告付出的代价就是为了获得支持裁定,而不得不坚持民间借贷的案由性质。我们继续对驳回裁定提出上诉,进一步向当地中院提出本案的案由异议,指出原审法院在异议听证环节对基础法律关系未充分查明,本案应由具备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原审法院无管辖权,而被告所在地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可受理此案。这一次原告骑虎难下,只能再一次明确了本案的民间借贷案由性质。就这样,虽然异议依然被驳回,但是通过两轮管辖权异议,我们让原告两次确认了他们坚持的错误案由,这样就牢牢锁定了实体审理阶段的争议焦点,不允许原告再随意改变了。



基础已经打好,庭审时,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徐志宏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就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告提出的民间借贷事实根本不存在


原告仅凭一张20131月份的转账凭证,而无法拿出任何的诸如借条之类的债权凭证,就企图主张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理由不能成立。首先,原告与被告之间只是朋友介绍认识,2013年当时只是见面几次谈生意合作,根本不是交情很深的朋友,原告不要求被告写借条直接借给被告30万元的行为不符合逻辑;其次,从2013年到现在这么长时间,原告完全提供不出其向被告催讨还款的证据,包括书面的、电话的、微信、QQ、邮件等通讯信息都提供不出来,也不符合逻辑;第三,原告2013年当时还是事业刚刚起步阶段,而被告早就已经是某牌乳制品华东地区授权销售的总负责人,被告反倒会去向原告借钱,更是不符合逻辑。


二、原被告之间纠纷实质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被告能够提供详实证据证明,本案所涉30万款项实质是某乳制品品牌的特许经营加盟费用,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3年多的特许经营合同,但是原告不遵守契约,无故反悔并违反加盟规定,还故意拖欠货款,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解除,现原告又想全额取回加盟费,这才是纠纷发生的基础。具体证据被告将在举证质证环节展开。


三、经管辖权异议阶段反复向原告确认请求权基础,原告仍坚持以民间借贷起诉,已经构成虚假诉讼,本案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原告违反诚信原则,为规避有知识产权管辖权的法院管辖,不当谋取管辖利益,故意以并不存在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起诉,经被告在管辖权异议阶段不断反驳和纠正,并经法院多次提醒确认,依然坚持本案基础事实为民间借贷。故本案应当紧紧围绕民间借贷行为是否存在这个争议焦点进行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要求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除了对债权凭证及交付凭证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代理人对案件事实无法说明的,应当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


此外,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等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虚假诉讼。依据司法解释规定,本案原告存在虚假诉讼重大嫌疑,恳请贵院依法查清事实,并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案件结果】


经过两轮管辖权异议,已经让法庭将争议焦点紧紧聚焦于民间借贷合意的存在与否,原告这下已经难以改口,只能“一条道走到黑”。因为本来借贷就不是事实,原告自然无法在庭审中充分举证证明该30万是基于双方的民间借款合意而发生的款项交付,仅凭转账凭证无法证明其主张,其又无法对被告提出的大量能够证明双方加盟合作关系的证据进行反驳。最终法院作出判决,从实体上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其耍的不诚信的“诉讼小策略”付出了败诉代价,我们被告方大获全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