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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纠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伤残等级偏小化
2017年7月5日
广州专业医疗事故律师
http://www.xhmdlslaw.com/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伤残等级偏小化。
《条例》第47条规定:“确定具体赔偿时,应当考虑医疗事故等级”,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将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如果将医疗事故的伤残等级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分级》相比较,伤残等级普遍存在偏小化。
文章来源:
广州专业医疗事故律师
律师:
朱德全
[广州]
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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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 http://www.xhmdlslaw.com/art/view.asp?id=886703115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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