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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伙清算关系抗辩借款关系,被告获得全面胜利判决

2020年8月5日  广州专业医疗事故律师   http://www.xhmdlslaw.com/

以合伙清算关系抗辩借款关系,被告获得全面胜利判决


【案情纪要】


详见裁判文书网(2018)浙0203民初10281号民事判决书。


【律师见解】


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徐志宏律师代理被告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 原告与被告之间并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被告注册了宁波市***有限公司,厂址位于宁波市****号,主要生产旅游户外用品。原告为电商经营者,在线上线下销售充气沙发等户外用品,主要经营地在义乌。从2016年起,被告通过QQ、微信等方式联系被告,向被告订购充气沙发等户外用品,销售获利后将货款陆续通过支付宝账户支付给被告。所以原告提供证据材料中的支付宝到账交易信息流水是原告应当支付给被告的货款,并非借款,原告也没有提供借条等证据证明这些款项是借款。从2016年到2018年间流水款项达到68笔之多,假设这么多笔都是借款,且都没有偿还的话,原告没有保留一张借条,是不符合民间借贷的逻辑的。


原告主张被告是因为资金紧张而向原告借款,从原告提供的支付宝交易流水详单的特点分析,款项笔数多,时间不定期,金额大大小小,最低金额仅1000元,常理推断不符合因资金周转需要而借款的特征。如果被告资金紧张需要周转,是不可能只借1000元或2000元的,这种流水清单的特征很明显是货款支付行为,而不是借款行为。


被告能够提供自己厂里生产库存充气沙发等户外用品的照片证据,也可以接受法院实地调查,此外被告还有跟原告长期保持业务往来的网上聊天记录,以及原告自己发给被告的销售清单收支核算表等证据,足以证明案涉支付宝账单流水是一笔一笔的货款。   


所以,原、被告间并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起诉民间借贷事实为虚构捏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且数额较大,涉嫌虚假诉讼罪,建议法院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


二、 被告为原告供货,原告并未支付全部货款


被告为原告在诚信通、国际站、速卖通、拼多多等电商平台上的销售供货,除了线上平台外原告也有一些线下的销售量,被告向原告供应的货款价值早已超过原告支付给被告的货款,但是原告并未基于诚信法则向法庭真实披露这些信息,被告保留另案向原告主张欠付货款的权利。


三、 被告提供的录音证据并不完整,不能反映客观事实


被告提供的录音证据是不完整的,为被告偷录,没头没尾,信息杂乱,而且录音文字版中人为添加了一些文字,比如“借”、“还”,使当事人表意被歪曲,无法真实展示当时双方谈话的主题。从录音中无法证实原告有借款给被告的事实,被告也没有明确认可借了原告多少钱没还。原被告之间以前关系还不错,被告给原告供货大多采用赊销的方式,且账目也没有及时清算。


四、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是是自然人合伙关系


原被告之间事实上是合伙经营法律关系,该合伙组织发起于2016年,发起人有原告、被告、曾某3人, 3人之间的合伙分工为,被告负责生产,原告和曾某负责销售。所以,被告注册了宁波市**有限公司,厂址位于宁波市****号,主要生产旅游户外用品。原告经营电商,在诚信通、国际站、速卖通、拼多多等电商平台上销售充气沙发,除了线上平台外原告也有一些线下的销售量,主要经营地在义乌,仓库也设在义务。被告生产成品出来以后发送至原告义乌的仓库,并确保仓库基本处于充盈状态,以便及时发货需要。原告销售成品所得款项扣除自身经营成本和结算利润部分后,返款给被告,用于继续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采购和人工的支出。因为三个人关系好(同学),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从工厂发货去仓库也没有注意保留物流底单或入库清单。后因经营矛盾,曾某退出合伙,但是未经清算。后原被告之间也发生结算纠纷,合伙现已名存实亡,但因合伙人意见分歧,一直没有完成清算。


被告前期提供了大量过程性证据材料可以证明这层法律关系的存在,其中有原被告之间在QQ上商议结算,和互相发送财务结算清单的行为,有原告自己发给被告的销售清单收支核算表。等下曾某也会作为证人出庭发表证言。所以本案并非民间借贷纠纷,实质涉及合伙清算,且必要共同当事人曾某并未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本案也不可能仅在原被告之间理清法律关系。


综上,被告并未向原告借款,更不存在欠款不付的行为,没有义务向原告还款。以上意见请法庭审查后给予采纳。


【案件结果】


本案法院完全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取得全面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