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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某市某三甲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方陈述

2020年8月5日  广州专业医疗事故律师   http://www.xhmdlslaw.com/

黄某某与某市某三甲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方陈述

一、诊疗经过概述

患者黄某某,男,86岁,2018123日,因“小肠气”住院。主诉“发现右下腹包块80余年”,现病史记载“近来肿块有所增大,长久站立后肿块明显增大,…右侧腹股沟区伴隐痛及坠胀感”,查体:一般可,腹软无痛,右侧腹股沟区上可见一约两个拳头大小肿块,可自行回纳,外生殖器未检,诊断“右侧腹股沟疝”。入院当天CT提示“双侧腹股沟增宽,右侧可见肠管及系膜疝入并进入阴囊,左侧可见系膜疝入”,无处理。24日上午10时出现持续性脐周痛,伴里急后重,少量腹泻,无明显不洁饮食史,医生考虑“肠炎”,对症无缓解,且进食即吐,当晚腹痛加重伴少量暗红色血便。250037医嘱给黄连素口服,无效。25日凌晨4时急症盆腹腔CT进一步提示“部分小肠肠腔明显积气、积液扩张,管径达37MM.CT诊断“双侧腹股沟疝伴不全小肠梗阻可能”,同时急诊血常规提示WBC21.8*109/L,中性89.1%,血肌酐值120umol/L,医嘱仅给予输液和“氯诺昔康”针镇痛处理。普外会诊考虑“急性肠炎、右腹股沟肠疝”,消化科会诊时查体发现板状腹,全腹压痛,不考虑内科疾病,又建议普外会诊。25日下午普外第二次会诊,认为疝可回纳,普外无处理,建议泌尿外科自己处理。25日傍晚患者神志不清,第三次请普外科会诊,发现肠鸣音弱,给予手动回纳疝块,并认为无急症手术指证。252147查血气代酸,PH7.24,血肌酐246umol/L,医嘱无处理。252241ICU医生会诊时发现皮氧低至56%,诊断休克。126日零时左右转ICU,查血气提示代酸加重,PH7.0826日上午9时普外科第四次会诊,认为“病情不稳定随时有生命危险,手术禁忌,建议就地抢救”。直至261230才剖腹探查,取右中上腹切口,探查认为小肠广泛缺血坏死,切除小肠大部及回盲部,剩余屈氏韧带远侧空肠25cm引出腹壁造口,升结肠起始部缝合关闭。术后病理报告“(小肠)肠壁全层血管增生、扩张、淤血,急慢性炎症细胞浸润,部分区肠壁坏死”。

术后患者因短肠综合征,依赖全肠道外营养,肾衰未逆转,极度虚弱、咳痰乏力,严重低蛋白血症、贫血难以纠正,反复肺部多重耐药菌感染,深静脉留置导管及血液反复培养阳性。后虽经转上级医院抢救,仍于2018330日因重度营养不良、严重脓毒症及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二、医方过错分析

(一)对腹外疝的鉴别诊断和进展缺乏认知和妥善处理

患者诉疝块近来有增大且时有隐痛及坠胀感,但是从入院查体到各科会诊,外生殖器一直未检。不查阴囊,如何明确是直疝还是斜疝?两者发展预后完全不同,直疝很少嵌顿,而斜疝极易嵌顿,进而引发梗阻和肠系膜血运障碍,而本案正是斜疝导致系膜和部分小肠嵌顿,造成闭袢性肠梗阻,由此引发的肠系膜动脉血流受阻,造成全小肠血运性坏死。两次CT都明确提示双侧阴囊内有肠管和系膜疝入,但是没有一个医生描述过左侧腹股沟区和阴囊区域的查体情况。明明是双侧斜疝,但是直到出院诊断依然还是“腹股沟疝”,说明医院对疝的诊断一直存在疏忽。

(二)对持续腹痛和不全肠梗阻判断处理不当,诊疗延误

首先,腹外疝病人出现腹痛肯定要首先考虑嵌顿,CT已经提示部分肠管积气积液扩张特别明显,而其他肠段无扩张,强烈提示闭袢性肠梗阻,而闭袢性梗阻往往就伴随着肠系膜血管受压,这时全小肠随时面临缺血坏死的危险,应立即进行CTA或肠系膜动脉造影,作为三甲医院完全有条件做而没有做,难辞其咎。

其次,患者是持续腹痛、呕吐伴里急后重,少量腹泻后期有血便,医生没有细问腹痛的特点和大便性状,草率诊断“急性肠胃炎”,还违反临床规范使用镇痛剂,影响临床观察,延误诊疗。

(三)休克、代酸处理滞后,加重病情和延误治疗

患者休克时点至少起自25日凌晨,因为当时已经报告血肌酐120umol/L提示急性肾损伤和脏器灌注不足。但是直到252147才查了第一个血气,且对明显代酸PH7.24也没有纠酸处理,没有中心静脉压监测,以至于260113复查血气发现代酸进一步加重PH7.08。休克、代酸未及时处理纠正,加重了循环障碍,也导致了肠道缺血坏死过程加速。

(四)手术指证及时机掌握错误,导致肠管坏死加重

病史提示患者疝的稳定性发生变化,所以在急腹痛之前就应评估其是限期手术病人,而不是择期手术。急腹痛发生后,伴有血象高、腹膜刺激征、不全肠梗阻影像学表现、快速休克,应当高度怀疑绞窄性肠梗阻,这更是急症手术的强烈指证,参看中华医学会《临床诊疗指南 外科学分册》。针对外科休克,如不积极纠正原发病,患者必死,医方一味保守错失时机,是手术指证把握错误。

四次普外科会诊都存在处理失当25前两次会诊,没有关注已有的CT、血常规异常结果,误诊“肠炎”。25日傍晚第三次会诊,当时患者神志不清,心率快,脉压差小于30 mmHg,已经休克,且查体“肠鸣音弱”,但普外认为疝块可以回纳,而没有考虑过肠管可能已经坏死,何况到底回纳的是哪一侧疝块?是否全部回纳?如何解释剧烈腹痛和休克?均未交代。26日上午第四次会诊,认为病情不稳,所以不能手术,但是“病情不稳”显然不是医学上的手术禁忌征,正因为出现外科休克,才更需要手术挽救生命。以上不当处置都直接导致了肠管坏死一步步加重。

(五)术中未仔细评估肠管活力,草率切除全小肠

除非确有必要,或者有全小肠移植的条件,广泛切除小肠几乎等于宣判患者死亡。26日的手术记录中没有关于小肠缺血坏死的任何具体描述,肠段的颜色、张力如何?相应节段系膜动脉搏动情况?部分肠管有否观察保留的可能性?根据病理报告,肠管并非全程坏死,只是部分坏死,主要为淤血炎症。根据《外科学》第8版“肠梗阻”章节论述:术中肠袢生机判断常有困难,小段肠袢不确定,以切除为妥,但当较长肠袢甚至全小肠判断不清,贸然切除将影响病人将来的生存,可注射血管舒缓药物后观察,或暂时保留24小时后再次探查,最后确认无生机后方可切除。如果不是那么草率地切除,如果在家属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部分肠管保留观察,虽有二次手术风险,但对患者来说毕竟是一线生机。现有资料中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表明广泛切除小肠确有必要,也没有证据证明医方尽到了充分的告知义务,手术记录1455分完成的,告知书15时才起草的,而且还没有家属签字。

(六)侵犯患方知情选择权

医方的数次告知均不充分、不客观,甚至利用患方医疗知识的欠缺隐瞒关键信息,进行选择性告知1、没有如实交代外科休克必须要解决原发病灶的问题,家属抢救意愿坚决,如果充分知情,家属不可能拒绝手术;2、没有交代部分肠段是否还有保留的可能、有否观察的措施;3、没有交代“短肠综合征”的客观预后,只是避重就轻地告知“术后无法进食”,而短肠真正面临的是难以纠正的营养不良、贫血和反复导管感染等致死性问题;4、术中不经告知直接切除肠段,严重侵权家属知情选择权。

(七)手术记录不客观,“肠系膜血管栓塞”诊断无病理学依据

病理报告肠段大部呈现的是淤血性改变而非缺血梗死性改变,且患者没有房颤、动脉硬化等基础疾病,没有动脉栓塞或血栓形成的基础,栓子从何而来?有依据吗?相反患者是腹外疝病人,CT明确提示肠管、系膜的疝入和肠梗阻的存在结合临床,患者应该是因肠系膜斜疝嵌顿,系膜动脉血流受压阻断导致的肠坏死,从一元论解释也应该考虑机械性因素而不是栓塞。

26日的手术记录疑点众多:既然考虑肠系膜血管栓塞,那系膜血管为什么不做病理?还有,取右中上腹探查切口,是否足以清楚暴露盆腔?如何确定疝没有嵌顿? CT示两侧肠管和系膜疝入阴囊,术中是否对两侧疝囊进行核实?既然说“术中和家属交代病情”,术中告知书呢?所以,该手术记录不能与客观证据相印证,更不能据此得出“肠系膜动脉栓塞”的诊断结论。

各科室之间相互推诿

泌尿外、普外、内科之间反复推诿、拖延,没人解决实际问题,不再赘述。

三、因果关系分析

   (一)小肠大部切除的后果系因医方诊疗疏忽和草率引起

缺血性肠坏死的处理关键一是时间,二是对肠管活力的判断,正是医方在这两方面的过失导致的小肠全切除的结果。 

    (二)患者的死亡是短肠状况决定的

该患者的短肠程度远远超过了普通的短肠综合征病人,文献报道在小肠长度不足50CM的情况下尚不能保证病人生存,该患者实际上失去了屈式韧带远测25CM之后的全部肠段,失去了肠道的全部功能,除非成功实施小肠移植,以当前医疗水平,死亡是必然的。

经上级医院诊断,患者所有的直接死因,包括感染性休克、重度营养不良、肺部感染、重度贫血、感染性多器官功能障碍,都跟严重短肠直接相关。

(三)患者基础体质良好,没有基础内科疾病

该患者虽高龄,但其挺过了最初的休克期和腹部手术,一度回到普通病房,说明其身体基础比较良好。何况,即便青壮年人也不可能在肠段缺失如此严重的情况下存活,所以不能将死亡后果归于患者的年龄和基础体质,本案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陈述人:患方代理律师徐志宏